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檢測專用氣相色譜分析儀(GC-17型),是山東譜析儀器有限公司針對交警查驗酒后開車而推出的血液中乙醇檢測專用頂空氣相色譜分析系統(血液中乙醇的測定),本系統方法利用乙醇的易揮發性,以叔丁醇為內標,用頂空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進行檢測,整套設備符合2016年司法部頒布實施的SF/Z JD0107001-2016行業技術要求規范標準;同時符合2009年頒布的公安部GA/T842-2009行業技術規范標準。我公司技術團隊研發、生產的血液中酒精檢測專用氣相色譜儀分析儀,對全國司法鑒定系統(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所)及公安交警系統、各大醫院醫學檢驗及律師事務所在針對醉酒、酒后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認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保障。
GC-17型血液酒精檢測專用氣相色譜儀在全國的司法鑒定系統、公安、交警部門系統、醫院醫學檢驗科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與推廣。儀器主要配置如下:
1.GC-17氣相色譜儀(配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毛細柱進樣系統);
2.AHS-6890 全自動頂空進樣器;20位
3.血液中酒精檢測專用毛細色譜柱30m×0.32mm×0.5um;
4.N2000色譜工作站;
5.PXH-300高純氫氣發生器;
6.PXA-2000無油空氣發生器
7.PXN-300/500N高純氮氣發生器
8.電腦、打印機
9.其它玻璃儀器及配件、標準品(客戶自備)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存在沖突時,應當以后者為準。由于兩種檢驗形式在方法上、時間上的差別,因此實踐中會出現呼氣酒精檢驗與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相沖突的情況。具體來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兩種檢驗結果均達到了醉駕的程度,但呼氣酒精檢驗結果與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存在較大差異;
2、呼氣酒精檢驗結果達到了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沒有達到醉酒的程度;
3、呼氣酒精檢驗結果未達到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意見達到了醉酒的程度。
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以上三種情形,均應當以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為準。之所以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是直接檢驗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是檢驗駕駛人員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再按照1:2200的比例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且血液酒精檢驗鑒定的程序要求更嚴格,具有可復查性,故證據效力更高。相比而言,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僅是一種偵查手段,測定的結果更多具有參考和輔助作用,通常無法僅憑其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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