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主要作用在于規范和引導,一個完善的標準體系對于行業發展而言其積極影響是難以估量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高度重視標準的修制訂。
但是,標準化快速推進的過程中,我們似乎還缺少一些對標準本身的管理。為了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9年12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并于2020年1月13日公布。
根據文件顯示,《辦法》一共五十五條,適用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等環節和流程。
《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指出,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辦法》還規定,在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時,應該堅持通用性原則,優先制定適用于跨領域跨專業的產品、過程或者服務的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應當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應當公開、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應當有明確的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并能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理。
《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對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利進行了明確。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
《辦法》還對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申辦書應該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時應參照的要求。此外,《辦法》也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起草、修訂、復審等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
《辦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相信《辦法》的出臺,能指導我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修制訂朝著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向前進,也能進一步推動我國標準化進程。